刑事局中部打击犯罪中心去年7月侦破南投一家越南小吃店掩护地下匯兑,扩大侦办后至同年11月间陆续在苗栗、彰化查获越南杂货店、小吃店及代办机票业者同样以地下匯兑赚取匯差,经手匯兑金额达新台币10亿元,检方侦结后依违反银行法起诉。
刑事局侦六大队第五队队长黄昭谕表示,38岁越南籍武姓女子嫁来台湾已取得本国籍,在南投以越南小吃店掩护非法换匯行为,帮越籍同乡换匯每笔抽取佣金100元至150元,由于比手机App的小额换匯手续费200元便宜,再加上匯率比银行低,换匯同乡能获得较多现金,有利可图,因而相互介绍,让武女拢络许多客源。
刑事局循线扩大追查,再掌握同为越籍嫁来台湾且取得本国籍的苗栗黎姓、李姓女子共同从事非法换匯,代办机票的胡姓女子也投入帮忙找客源,彰化县的黄姓女子也成下线,已形成集团,随即报请苗栗地检署检察官彭郁清指挥侦办。
苗检指挥苗栗县刑警大队、台中市刑警大队、移民署台中市专勤队及苗栗专勤队共组专案小组追查,发现彰化县黄姓女子还以知名人力资源公司合作的名义,营造合法匯兑假象,于台湾及越南二地从事匯兑赚取匯差。
黄昭谕指出,专案小组从去年7月至11月陆续查获武女等人在苗栗、南投、彰化的匯兑据点,总计经手匯兑金额约新台币10亿元,共查扣现金1000万余元,全案经苗栗地检署侦结,依违反银行法第29条非银行不得办理国内外匯兑业务之规定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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