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执行校园导护工作风险高,长期面临安全风险、权责不明、人力短缺、高龄化等问题。立法院法制局报告指出,现行法规并未规定教师是否需要担任交通导护工作,若要维持,建议立法明定教师权利与义务以及配套措施,至少应给予合理待遇、足额保险、法律保障及适当训练;同时研议全国一致性导护教育训练及督导考核机制,保障教师担任导护权益。

教育部统计,全台共有3638所国中小的上下学导护工作,长期面临安全风险、权责不明、人力短缺、高龄化等问题。导护专业训练不足恐提高潜在风险,导护工作跟其他类别的学校志工比较性质,更需要定期接受相关专业训练,才能降低值勤导护工作时的潜在风险。

立院法制局指出,从《教师法》、《教育基本法》、《国民教育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交通导护并未直接明列为教师工作,但也没有明确规定教师不需担任学校交通导护工作。检视现行全国各县市学校导护标准不一,甚至各校轮值方式、导护工作内容、出勤时数、是否有训练也完全不同,让教师除了教学业务繁忙,还需腾出更多时间,应付交通事故及法律风险皆高的导护工作。

立院法制局建议,学校教师导护制度若要维持,至少应给予合理待遇、足额保险、法律保障及适当训练,建议主管机关针对教师担任导护角色予以厘清,并立法明定教师权利与义务及配套措施,保障教师担任导护权益,维护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

立院法制局也说,研议明定全国一致性导护教育训练规定及相关督导考核机制,以落实导护工作法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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