赖清德总统「团结国家十讲」的二讲「杂质」一词引发轩然大波,然而综观演讲内容,最深沉的邪恶却是赖将民进党党纲位阶的决议文置于宪法位阶之上,企图误导多数无知人民误信其党纲决议文内涵就是宪法规定的法律内涵,其心可谓是可议可诛也。
二讲名曰「团结」,内容却暗藏「分化」。因为他团结人民的依据不是宪法,而是搬出民进党位阶等同党纲的「台湾前途决议文」、「族群多元国家一体决议文」两个重要决议文来作为依据。此举难不成是暗示要台湾人民服从于民进党的统治思想之下,才是团结?
首先,这两个民进党决议文不过是其党内自订的政党纲领,并非国家法律或宪法条文,对人民不具任何法律拘束力。
再者,这些决议文的说明文字与赖总统「扩张解释」后的内涵,已有违法违宪之实。民进党的「台湾前途决议文」主张中明文指出「台湾是一主权独立国家」。法律与事实状态是——台湾不是国名,中华民国才是国名。其决议文借名假称主权之举欺民违宪,《中华民国宪法》第2条早已明定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不容以台湾一词取代矫饰;而《宪法》第5条也早已揭橥中华民国各民族一律平等,亦不劳总统搬出民进党的「族群多元国家一体决议文」,冒充根本大法来作为解释族群团结的依据。
赖总统加以「扩张解释」的宪法国家认同同样谬误百出,他说:「中华民国国民有国籍者2300万人,中国大陆10几亿人是吗?不是;根据《宪法》,他们没中华民国籍。」
但不论是民国89年修改前的《国籍法》,採直接叙明「中国人」为中华民国国籍的规定;还是修改后的中华民国国籍认定依据,二者均是採血统主义为主。血统主义之上加之赖总统也自承过中华民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祖国说法,在在说明了中国大陆10几亿人有中华民国籍。
往狭隘地说,赖总统只看到《宪法》第2条就自己脑补国籍定义,压根没看完宪法全文。宪法第119条说:蒙古各盟旗地方自治制度,以法律定之;第120条又说:西藏自治制度,应予以保障。这些没有被废除的条文,都还是有效的宪法规定,证明了包括西藏、蒙古在内的大陆地区人民均为中华民国国民,仅是事实无力统治管理而已,此也直接驳斥了赖总统说对岸人民没有中华民国籍的悖论。
换言之,这些党纲决议文仅是绿营人士的政治教条,不是人民应该遵守的法律;决议文内容明确违反宪法规定,赖清德更藉决议文做出错误的宪法解释,企图误导人民对宪法的规定内涵。
这种用决议文要全民认同服从的作法,已经与「以党领政」不远了。(作者为自由撰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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