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义陈姓男子在奈及利亚感染疟疾返国后死亡,家属申请意外险理赔被拒,提告给付保险金。家属主张,被狗咬感染狂犬病,金管会已认定应理赔;但法官认为,疟蚊只是媒介,与动物攻击直接致死情况不同,不符保险契约的意外定义,一、二审均判家属败诉,可上诉。
陈男2000年12月向富邦人寿投保终身寿险附加安泰意外伤残保险,2020年12月变更意外身故保险金为55万元;又于2022年12月向富邦产物保险投保300万元意外伤害险。
2023年10月16日陈男前往奈及利亚,同年11月25日返国后病发,同年11月30日前往嘉义长庚医院急诊,隔天抽血检验被诊断为疟疾,同年12月2日死亡。
事后,陈男家属向2家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被拒,经向嘉义地院提起给付保险金之诉,并举狂犬病为例主张应给付保险金。
保险公司主张,最高法院2判例均认定「细菌感染」导致的死亡属疾病,并非意外伤害事故;陈男死亡系因疟蚊叮咬,后续感染疟原虫引发败血性休克,导致多重器官衰竭,死亡原因是疾病导致。
一审认为,家属虽主张狂犬病与疟疾同属法定传染病,但金管会认定,虫媒仅为媒介,人体所受的伤害或死亡,系导因于虫媒媒介的病毒、细菌,并非攻击行为或生物本身的毒素,因此与动物类的外来攻击不同。
一审还说,单纯遭蚊虫叮咬不会致人死亡,陈男的死亡系因被疟蚊叮咬感染疟原虫罹患疟疾死亡,与保险契约「非由本身疾病引起的外来突发事故」的意外定义不合,最后判家属败诉。家属不服上诉,也被台南高分院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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