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党前主席柯文哲涉贪污收贿、图利、洗钱罪,羁押禁见长达1年,在民进大罢免大失败之后,台北地院终于在5日裁定柯文哲以7000万交保,限制住居、出境、出海,及不得与同案被告、证人有任何接触行为,并施以电子监控。但未来柯文哲是否能得到公平的审判仍有疑虑。

台北地院的裁定理由,举出羁押既属干预人身自由最严重之强制手段,不得仅为防杜勾串证人等缘由,遽认凡有其他证人尚未到庭进行交互诘问者,即有串证之虞,否则将有违宪法保障被告之对质诘问权,亦不符合比例原则。

对此,柯文哲激动地指出,台湾民主化30年竟还有「冤狱」;看守所尚未定罪者比关押监狱还不如!加上羁押禁见已1年,似已违反「无罪推定论」原则,《刑事诉讼法》第154条第1项规定,被告在未经审判证明有罪确定前,应推定其为无罪,并强调犯罪事实应依据证据认定。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4633号刑事判决也阐明,无罪推定具有普世价值,也是《刑事诉讼法》的规范,法院于「公平正义之维护」应依职权调查证据,并须与检察官实质举证责任相结合。然而,台北地检署以柯文哲触犯《贪污治罪条例》第4条违背职务收受贿赂罪及第6条主管监督事务图利罪论处15年;又在政治献金侵占案、挪用基金会款项背信案上,具体求处达28年6个月刑期。

这等于认定柯文哲犯了滔天大罪,令人不解的是,《刑法》第271条杀人罪、第328条强盗致人于死罪,处死刑、无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试问究竟柯文哲杀了几个人才能达到检方求处这种令人咋舌的刑期!贪污案件侵害性或危险性在刑事上尚属轻微,如此惩罚过于严苛。

原因就出在一部极权恶法─《贪污治罪条例》,它的刑度动辄10年以上,但条文充斥「不确定法律概念」。《刑法》大师林钰雄教授便认为法条构成要件模糊、竞合关系紊乱、小额贪污却处重刑,违反宪法的明确性原则、罪责原则和比例原则,而主张废除条例。

其实,日本《刑法》与我国相仿,但日本并未另设特别刑法加重处罚。难道没有重刑日本公务员就会贪污严重吗?废掉《贪污治罪条例》不是纵放贪污者,而是回归我国《刑法》合理、公平、标准的论罪程度。

民进党政府连杀人犯都主张减到废死,为何要以重刑惩罚公务体系?立法机关也不可藉贪污瀆职行为无法彻底遏止,而提出继续特别刑法。民主法治本应减少特别法,回復普通法,这才是国家人民之褔。否则在不合理的严刑重罚下,柯文哲未来的官司之路恐怕仍坎坷。(作者为中华人权协会副理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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