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投两名工人于清理温泉蓄水池时,疑因吸入高浓度硫化氢气体丧命。劳检单位测得浓度远超法定容许值。这起职业灾害事件,让人想起几年前知名KTV大火造成员工丧生的案件—无论是火灾、坍塌或中毒,职场死亡事故背后,往往指向同一个问题:雇主与主管是否确实履行了职业安全卫生的义务?
从刑事犯罪的角度来看,员工在工作场所死亡,例如工地工人跌落鹰架、员工滑倒坠楼等,若主管对现场的安全状态有疏忽,未採取必要安全措施,便可能构成刑法第276条「过失致死罪」,最重可判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那么,如果老板委由主管管理现场,是否就能免责?答案是否定的。
依《职业安全卫生法》规定,雇主对劳工的工作场所负有採取必要安全卫生设备与措施之义务,并须订定危害防止计画、实施气体侦测与通风换气、设置缺氧作业主管及提供呼吸防护具。这些并非形式要求,而是防止职灾的生命防线。若雇主疏忽管理、未检点环境或未进行安全训练,即构成违法行为。一旦因此导致死亡职灾,依《职安法》第40条,负责人可能面临三年以下徒刑及罚金。
实务上,KTV大火案便是一例。负责人因此遭检察官依职安法提起公诉。须注意的是,过失致死罪的刑责上限较职安法为重。若雇主亲自参与现场指挥、或明知危险存在仍未防范,行为即超越单纯管理疏忽,属刑事过失,最高可判五年徒刑。职安法违反与过失致死罪差异,在于是否有「现场指挥」或「具体行为疏失」,但结果同样悲惨—生命无法挽回。
当职业灾害发生时,法律亦有明确SOP。其一,雇主或现场负责人应立即停止作业、撤离并急救抢救,会同劳工代表调查、分析并制作纪录;若为死亡灾害,除必要救援外,非经司法或劳检机构许可,不得破坏现场。其二,雇主须于八小时内向劳动检查机构通报,劳检单位接获后应派员检查,并得命其部分或全部停工、限期改善。停工或停止作业期间工资仍须照给,改善后提出復工计画,经审查通过方能復工。这些规定看似繁琐,实则是防止悲剧重演的基本底线。
台湾每年仍有多起职业灾害死亡事件重演,显示制度落实与教育训练仍有断层。职场安全不是成本,而是企业伦理与法治的底线。雇主若忽视职安规范,不仅可能面临刑责,更损企业信誉与社会信任,一再重演的工殇提醒我们:法律的存在,不该只是追究责任的依据,而是防止下一条人命的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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