穆姓男子加入以黄姓男子为首诈骗集团,因同伙林姓男子「黑吃黑」未缴回赃款,竟共同持改造手枪将林男押走殴打并限制行动。案经警方查获后,穆男虽否认持有枪械,但因同伙指证,一审针对枪炮罪重判6年,经上诉台南高分院以原审未採纳对穆男有利证据,加上同伙证词也有瑕疵,改判穆男无罪,可上诉。

黄男于民国111年3月邀穆男等6人共组诈骗集团,以假投资外匯、虚拟货币等方式诈财,再透过层层转帐提领赃款,先后有10名被害人被骗近900万元。

担任车手及收簿手的林男,111年5月31日从人头帐户提领9万元,原本应该缴回,但他却「黑吃黑」,黄男得知即指示穆男等人与林男谈判,并将他押走殴打。

同一天该诈团另名车手被警方逮获,黄男等人为免遭查缉,立即将林男转移到某民宿拘禁,但因穆男的自小客车占用他人停车位,警方据报前来处理时,除意外破获此案,还在民宿2楼扣得一把改造手枪及70颗子弹,经送验认定具杀伤力。

检方侦讯时,有3名同伙指证枪弹是穆男所有,儘管他矢口否认,但检方仍依法起诉,台南地院审理时,也根据同伙证词将穆男依非法持有可发射子弹具杀伤力之枪枝罪处刑6年,併科罚金5万元。

穆男不服上诉,台南高分院发现,扣案枪弹经鑑定并未检出穆男的生物迹证,原审未採纳对穆男有利的证据,容有未洽,加上3名同伙的证词也有瑕疵,且在此案又是利害关系人,穆男上诉否认犯罪并非无理由,撤销改判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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