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立法院助理费案频传,蓝绿白三党皆有人因此陷入司法困境,以致民代「闻助理费色变」,不乏有修法的呼声,特别是在高等法院就立法院助理费制度声请宪法法庭法规范宪法审查后。
现行《立法院组织法》第32条第1项规定:「立法委员每人得置公费助理八人至十四人,由委员聘用;立法院应每年编列每一立法委员一定数额之助理费及其办公事务预算。公费助理与委员同进退;其依劳动基准法所规定之相关费用,均由立法院编列预算支应之。」该条文虽然表面上这只是简单的规范,让立委能够以公费聘请助理来履行职责,但在实务运作与司法审查上,却暴露出法条内容不明确、授权不具体、制度保障不足的严重问题,导致各级法院对同类案件出现「判重、判轻、判无罪」等不同标准,而标准的衡量似乎只在主审法官的一念之间,难以令人信服。这不仅有违反法律明确性原则的问题,更严重衝击司法公正性及人民对司法的信任。
该条文虽规定立委得聘公费助理,但缺乏具体执行准则下,各立委办公室的行政实务因人而异,助理聘用的程序、费用核销方式与工作范畴皆无统一标准。特别是这笔费用究竟是严苛限定只能用于支付公费助理薪资,还是可以在立委及助理约定后,用于襄助立委助理执行业务、选民服务、维繫办公室运作、支应误餐费或各类庶务杂支费用,莫衷一是,迄今没有统一的实务见解,连立法院也没提出完整的解释,许多立委却被依「利用职务上机会诈领财物罪」或「使公务人员登载不实」起诉甚至定罪,同时有类似情节的案子遇到较宽容慈悲的主审法官而得到无罪判决。
因此,高等法院就立法院助理费制度声请宪法法庭法规范宪法审查直白写出,该条文之文义本身「无论採取文理、体系、目的……等任何解释方法,均无法导出认定犯罪之逻辑三段论大前提的构成要件。」
其结果就是,类似的案件,有人被以「利用职务上机会诈领财物罪」重判七年以上、有人被以「使公务人员登载不实」轻判或易科罚金,也有人获判无罪,法律适用成为凭主审法官主观解释的「命运测验」。这不仅严重违反法律明确性原则,更违反法治国的禁止恣意原则,即若法律过于模糊,行政机关或法院便可能在解释与适用上拥有过大自由裁量空间,导致恣意执法,这是法治国所不允许的。
该条文也未明示立委聘用公费助理之「性质定位」与「权责关系」,也未设明确授权,导致只能倚赖内规或惯例补充,违背「授权明确性原则」,即涉及人民权利义务或公职制度保障之重要事项,必须以法律明文规范,不得任由行政或个案解释补充。
民主宪政不该建立在「一念之间」的差别正义上,呼吁立法院朝野应正视该条文的问题,及时修正,并追溯至过去的案件来处理。(作者为法律系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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