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跨部会审查,决议通过《全国性公民投票不在籍投票法》草案,函请立法院审议。不过,延至12月18日举行的核四重启、珍爱藻礁、公投绑大选和反莱猪4项公民投票案确定来不及适用,最快也要2023年才能上路。对于标榜「扩大政治参与」的民主进步党来说,究竟这是拖延了人民的期待,还是实现了人民的需求?
过去公民行使投票权常因就学、工作等因素不方便返回户籍地,或要返回花很多时间跟金钱,使得投票意愿低落,这本是政府应该克服的课题。以我国民主化歷程而言,早就需要考量偏乡民眾投票权益,怎么直到此次草案才为设籍山地、离岛、偏远地区的民眾着想,使其可以申请在同县市其他乡镇投票;甚至毋须舟车劳顿就能提高投票意愿。
基本上,现行选务工作人员于工作地投票,已採「移转投票」方式,让工作人员亲自前往工作地投票所投票。只是未来的草案扩大适用层面,但仍有「先做国内」或「扩及国外」两种不在籍投票的最大区分,无论如何,都将採行书面和线上申请制,期间为投票日前60日止。
根据中选会资料,可能申请的异地工作人口约有140万人 ,异地求学学生约有40几万;然而因为所有投票权人一律纳入适用,所以符合资格者约在200万人。目前草案规画得以申请书向地方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请,投票权人本人、亲自、在投票日当日、前往投票所投票,可以维护投票秘密及投票结果的公平性。
惟行政院相关草案既已研究多时,若今年上半年4大公投案连署时,中选会立即启动修法,确有足够时间,适用公投的「不在籍移转投票」,但拖延近半年后,距离年底的公投只剩下70多天,若以规定的民眾申请截止是投票前至少60天,肯定「来不及」。而且草案还要送到立法院审议,巧妙地避开年底12月18日就要举行的全国公投。
其实,《公投法》也应趁机建置电子系统,毕竟我国所採公投制度偏向「谘询性功能」,仅仅只有修宪程序是「决策性功能」,前者修法上并不困难;甚至除了亲自到场的移转投票外,其他不在籍投票的方式,如非亲自到场的通讯投票、网路投票、电子投票、代理投票,以及提前投票等国外行之有年的技术性立法,也应一併进行。
《公投法》第25条早已规定「得以不在籍投票方式为之」,立法后却空有法规毫无作为,蔡政府足足慢了4年多的执政时间,才通过草案!进一步扩大政治参与、深化民主难道要拖延至此,甚至躲过年底4大公投的适用?既然纾困经费8000亿都能在立法院快速通过,公投不在籍投票岂有延迟至2023年的道理!
况且,此次行政院决议只不过完成将来要实施不在籍投票的特别法草案,据此还要订立「命令层级」的办法。亦即实现制度的权柄操控在中选会与行政院手中,若要到2023年才能落实,一定程度也代表有着选举算计,如此是否代表政府对于落实「公投」的诚意不足?(作者为国立云林科技大学科技法律研究所教授、前行政院公民投票审议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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