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中城大火酿46死,是高雄伤亡最严重的火灾事故。纵然检方已朝人为纵火方向侦办,但加剧事故伤亡的原因,仍可归咎于该大楼公安管理长期失灵、市府行政机关怠于处理,诸多结构性因素累积多时,最终才由导火线事件引燃。
儘管高市府工务局强调「城中城大楼在90年初即停业至今,但并没向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由于现况不做商业使用,因此不必向建管单位进行公安申报,因此不在建管单位列管名册内。」且该大楼也无管理会执行日常管理维护工作。
但试问一栋居住环境恶劣,有妨碍妨害公共卫生或社会治安之虞,又建筑物年久窳陋,且有防火疑虑,已可能妨害公共安全之虞的大楼,市府相关机关对此是否曾派人主动巡查缺失,甚至动用公权力强制要求改善、多次开出罚单等积极作为?恐怕多是流于表面,才会导致一发不可收拾的局面。
而有立委提出修改《公寓大厦管理条例》、《消防法》等相关法规试图补漏。问题是散布各地的「城中城们」,之所以会沦为居住环境败坏的贫民窟,不正是因为公权力只愿作到「依法行政」,不愿採积极管理集合住宅管理的态度;而私产的所有权人们在缺乏管理吓阻作为下,自然跟着摆烂,当眾人不愿意为维护环境付出必要代价,居住品质只会不断败坏,最终形成共有财的悲剧。
与其蹭时事炒修法,政府主管机关更应针对有公安高风险危害的老旧大楼,订定高强度的定期检查计划,针对消防安检、共用部分维护、治安死角巡逻等,採取更加紧密且零容忍的行政执法态度,才能有效减少公安事故发生。
至于靠修法强制成立管委会,一间百废待举缺钱修缮的大楼,就算成立了管委会,没钱、没心力的组成成分,能够产生多大作为?朝源头处理订定合理的管理费收费标准,让公共设施维护不致失修,课以区分所有权人义务,当能避免共有财悲剧继续蔓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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