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署预告的「气候变迁因应法」(草案)第8条规定:由行政院国家永续发展委员会协调、分工或整合国家因应气候变迁基本方针,以及跨部会相关业务之决策及协调。环保署长张子敬日前于立法院强调,永续会完全能达到这样的目的,为屡遭诟病功能不彰的永续会辩解,但这样的辩解恐怕苏贞昌院长也不会领情。

行政院永续会前身为民国83年成立之「行政院全球变迁政策指导小组」,职掌国家永续发展相关业务之决策,每4个月至6个月召开会议一次(曾经近2年没开会),主要成果为永续发展目标追踪管考与国家永续发展报告制订。秘书处业务由环保署指派该机关相关人员「兼办」,111年度预算经费为84万元,是一个没有人没有钱,不受重视的临时任务编组。

眾所周知,气候变迁衝击是系统性的,在《温管法》修法的此刻,更需要一个有法定权责、执行程序、预算与考核的常态机构,以专业为底蕴,独立于行政,始足以集合行政、立法,甚至司法之全力,共同应对气候变迁之巨大挑战。

目前「气候变迁因应法」草案内,虽列出2050净零排放的目标,需透过严谨的碳预算,制订「阶段管制目标」,并由各部门据以执行。相较于英国、德国的《气候法》,台湾《温管法》只做半套,从碳排放量方法学、计算、部门分配到执行成果评估,均缺少可资验证的查核机制。

此次修法未思效法英国气候变迁委员会、德国气候变迁专家委员会,授予提出碳预算规画和长期目标,审查评估部门减碳绩效,进行阶段管制行动回顾评估等法定职权,反而委诸行政院永续会以权责不清之方式含糊带过,可谓实质倒退的修法。

英国的气候变迁委员会拥有法定职权如下:2050年目标、碳预算、国际海空运排放等之建议,政府执行进度报告等;德国的气候变迁独立专家委员会则是独立于行政机关,客观且基于科学的法定机构与独立机制。为了做到真正独立,德国《气候法》的设计,还规定委员之间要进行秘密投票选出委员会主席与副主席,且自订程序规则,而非由行政机关代为制订。

在应对净零排放的目标上,环保署提出的「气候变迁因应法」选择的竟是借助非正式组织的永续会,舍弃在「气候变迁因应法」法内设置一个有法律依据的组织(如气候因应委员会)并授予法定职权,以专业协助台湾进行气候转型,是修法之最大错误,必须即时调整。

作为永续会兼任主任委员的苏贞昌院长应该不会乐于再接受这样一个骂名吧。

(作者为环境品质文教基金会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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