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诚心建议你等一下小心说话,你有权保持沉默,否则所说的一切,都可以在法庭上作为指控你的不利证据。许处长,你的身家安顿好了吗?听说你太太希望你早点退休,所以,请你看着我的眼睛,我是要保护你呢?还是要成全你呢?」以上是「重启核四」公投领衔人黄士修,于18日下午在中选会主办的第二场电视意见发表会中,代表正方发言的部分内容。黄士修以「如果」预先告知许永辉,在他进行反方陈述时,如若说出任何「核四有问题」的话,将立即告他瀆职!
会后,台电即于当晚发布声明表示:「黄士修对许处长公然威胁,甚至提到家人,意图使台电主管噤声,他们表示最严厉的谴责」,台电同时也强调:「真相不会因为恐吓而改变」。紧接着,蔡英文总统也于19日,透过脸书严词谴责表示:「中选会举办发表会,是让正反方充分表达意见,也让社会可以了解公共政策。人身攻击或恐吓威胁,只是伤害台湾的民主,并无法说服任何人」。而民进党新北市议员张志豪,也赶在昨日下午,赴新北检控告黄士修「恐吓、涉嫌危害他人。
首先,根据《刑法》,言词恐吓内容之实践与成立,「必须是犯罪行为人,确有实质支配与造成恐吓伤害之可能性」。易言之,言词恐吓之内容,需就「常人的感受」,认知该言词恐吓者,实际确有能力使恐吓伤害之「恶害」有可能真正发生,如此,才符合「致生危害于安全者」的刑责约束。对此,即曾有律师幽默举例:若诅咒他人受到「天打雷劈」,则除非诅咒者本身就是「雷神索尔」,不然,由于该「诅咒」系属常人之无法控制、实施达成,因此,基本不构成《刑法》第305条恐吓罪之犯行。
其次,「诉讼、提告」乃为国家赋予人民之正当诉讼权利的行使法益。而「诉讼、提告」的权利行使,亦仅有成立、不成立,或诬告与否的法律判决结果。因此,就实务上观之,基本也不至于有人会因为「扬言提告」,而构成刑事恐吓的罪责成立。
反之,同样是台电,同样是为了核四公投,立委范云于11月16日公开要求(警告)台电:「不要放任前核四厂长王伯辉到处放谣言」。然王伯辉前厂长,系是以其毕生之实战经歷,亲自挺身见证:「核四安全」,竟被范云警告。而对此一违常之「禁言」警告,台电没敢以「最严厉的谴责」,去谴责范云的公然侵犯言论自由之基本人权保障;蔡英文自然也没有「严词谴责」那些,对王伯辉前厂长与黄士修进行凌虐式「人身攻击」的霸凌羞辱者。
依此观之,台湾民主与法律的基本观念养成,是不是犹然与网路时代的肆意攻击速度,有着天差地别的「罪与恶」的距离!?
2009年12月12日,时为民进党主席的蔡英文曾放言强调:「不能够因为政府恐吓,就剥夺人民主张言论自由的权力」!立委范云拥有的是至高的法律/案议决权以及言论免责权。是以,3+11的一声令下、中研院的外文更名、公然抹红清大、喝斥多位知名学者下台,乃至于带头高声惊呼「重启核四将是个灾难」……,试问:这就「常人的感受」而言,有无足以使人「心生恐惧」?
结果,今年的520就职周年当天,内政部次长陈宗彦就以「防疫副指挥官」的身分,用打假与防疫之名,「恐吓」人民如若敢散布由「政府认定」的所谓「假消息」,就得面临3年徒刑或300万元罚金。眼见政风走板至此,人民敢不敢反问:到底是谁在「恐吓」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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