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开宗明义第一条规定,行为之处罚,以行为时之法律有明文规定者为限。由文字反推,行为时法律无明文规定的行为,即不在刑法处罚之列。故刑法明文规定时,必须按「明确性原则」让罪与刑之规定与判断基准力求明确,包括「构成要件之明确」与「法律效果之明确」。

然2005年刑法修法后,刑法第十九条法律文字,文义不明需要更明确判断基础,以防止成为犯罪者规避刑罚之理由,现行特别法中,虽然有《精神卫生法》补充解释刑法第十九条文中之「精神障碍」或「心智缺陷」、认定方法,但无法真正解决法官与医学鑑定之间的距离;另外,条文中的「不能辨识其行为违法或欠缺依其辨识而行为之能力」,相信任何人也无法判定加害人行凶时,当下辨识能力是否正常,刑法第十九条文义解释至今仍面临若干批评。

随着社会变迁演进,全球化、数位化、资讯多元化、疫情世代、生活形态与教育方式等改变,导致对立、高压、忧郁、霸凌、贫富差距、社会剥夺感等意识行为或现象,这些危险因子再再影响社会安全稳定。过去我们都熟知的「随机杀人」社会案件(如郑捷案、小灯炮案、厨师砍警案、铁路警察遭刺案、新店直播主随机杀人案等),迄今仍依稀可见——屏东挖眼案、桃园超商杀人案。

「精神障碍」或「心智缺陷」似乎成为所有犯罪者或施暴者脱罪之理由,就连近日立委家暴案之加害人林嫌,拥有政大高学歷且具法律知识背景,于犯行后,自称有重度的精神分裂症且有就医纪录,试图寄生刑法第十九条之法律文义漏洞,屡屡重蹈覆辙,要说行为时,不知其行为之辨识能力,尚难可採。

于法治社会中,法律应惩罚加害者、保障受害者,刑法第十九条却成为破口,令加害者有理由规避刑罚成为社会案件频传原因之一,故立委不断呼吁司法和行政部门都要检讨制度并共同着手优化制度与修法,以强化社会安全网政策,行政院与立法院应儘速处理刑事诉讼法、刑法、保安处分执行法、以及精神卫生法修正草案。

除了修法,蔡英文总统就职演说时也曾表示,「强化社会安全网」是政府该承担的事,卫福部为完备「强化社会安全网计画」,2018年起针对社会安全网聚焦社会福利服务中心、社会救助、保护服务、儿少高风险家庭服务、社工制度、心理卫生、自杀防治、学校辅导、就业服务及社区治安维护等10项体系之效能、资源配置、人力资源及配套措施等面向进行综合检讨,进而提出对应策略及改进方法,强化体系效能与服务串连,以补缀社会安全体系之缺漏。

综上所述,刑法第十九条文义漏洞只是社会安全破口之一,司法也只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不能光倚赖医疗部门或个别法官于犯罪后的构成要件判断,进入司法程序之前,尚有许多实质作为可以预防重于事后补救,政府修法与强化社会安全网有同时并进的急迫性,以降低社会案件,让人民安心生活。

(作者为辅大学士后法律系、国立台湾师范大学休旅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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