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位侵权不再是「告诉乃论」了!也就是说,只要检警知悉犯罪嫌疑,就要开始侦查追诉,而不以受害者提出「告诉」为要件。这真是重要的讯息。只是,目前大家对数位侵权的理解,可能存在一些漏洞。
目前各界对数位侵权的理解,主要是影音盗版,先前侵权的样态主要是盗版光碟,但现在用光碟的人已经非常少了,盗版问题却更加严重。除此之外,以前盗版是告诉乃论,就是有受到侵权的一方去提告。问题在于诉讼旷日费时,而且诉讼成本不低,有些被侵权者未必有心力去提告,所以难以杜绝侵权。
前述问题存在已久,报载经济部为了因应「跨太平洋伙伴全面进步协定」(CPTPP)对「具有商业规模」之着作权的盗版及散布行为,积极推动修法,针对造成权利人100万元以上损害,赋予权责机关得依职权,採取法律行动, 把《着作权法》第九十一条第二项「意图销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制之方法侵害他人之着作财产权者」,而且「以营利为目」,其重制物为数位格式者,改为非告诉乃论罪。这次修法,还把侵害公开传输权之罪也改为「非告诉乃论」,以期有效吓阻数位侵害行为。
这里存在几个值得思考的议题,例如「造成权利人100万元以上的损害」,要怎么具体衡量?一部电影如果被盗版而在网路上可以观看,损失多少?因为很难得知这部电影如没遭到数位侵权有多少票房收入。要落实数位侵权的追诉,就要先建立起一套具有说服力的衡量标准。
除此之外,如果有一些权利人,单一作品被侵权的损失不到100万,那就算了吗?还是说要等其他作品也被侵权,累计之后超过100万?但是能这样累计吗?技术上恐怕有困难。
从实际情况来看,权利人的损失不管有没有100万,如果侵权人的不法所得超过100万,这也很符合具有商业规模的定义,而且更容易计算。权利人的损失,以及侵权人的不法所得,两者都可以看成追诉的门槛。
数位侵权目前在法律上有一个最大的漏洞,就是着作权的数位侵权,不只存在影音领域,也存在于新闻报导。《着作权法》第9条规定「下列各款不得为着作权之标的」,第四项为「单纯为传达事实之新闻报导所作成之语文着作」,这个规定过去都被理解为新闻报导的文字部分(不包括照片)不受着作权保护,所以很多网路媒体常常直接大量引用或抄袭别的媒体的新闻报导。影响所及,媒体只要养工读生到处复制贴上即可,何必礼聘优秀的新闻工作者?长此以往,新闻报导品质的沦落不言可知,整个新闻产业的崩坏也可以预期。
事实上,新闻报导应该是受着作权保护才对,只有报导中的事实资讯不受保护,而不是整篇新闻报导的文字都不受着作权保护。
参照国内外的诉讼判决与相关研究,可以从着作权与准财产权去捍卫新闻报导的权利,在法律上则可以从《着作权法》与《公平交易法》两类法律分别进行。近年引起国际高度关注的澳洲政府对抗Facebook获胜、以及法国政府重罚Google五亿欧元,都是沿着这个思路,可见这是国际主流趋势。政府先前对这个议题表达高度支持,可惜这次修法,新闻报导的数位侵权问题还是没有获得足够的重视,只能期待下次。(作者为国立台湾艺术大学广播电视学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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