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天媒体报导一个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的新裁定,很快吸引了我的眼球,虽然必须承认,就相关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理论、实务,我完全外行而没有任何发言权。但这里涉及了最高释宪者、最高立法者和最高释法者之间的微妙互动,应该值得关注我国宪政者都来想一想。
简单说,就是很多学者和法官都认为刑法上对累犯加重处罚的制度,不但过时而且根本违宪,因此有案子到了大法官那里,15位大法官评议的结果,虽然认定违宪的大法官占多数,但最后能得到三分之二通过的第775号解释,并没有认为整个制度违宪,逾越宪法界线的只有三个条文,其中最主要的是刑法第47条,违宪之处限于「不分情节」,「一律加重最低本刑」,在不符合刑法第59条所定量刑要件的情形下,会有行为人所受刑罚超过所应负担罪责的个案,对宪法高度保障的人身自由即为「过苛」的侵害,不符宪法罪刑相当原则,也就抵触宪法第23条的比例原则。最后谕知立法机关在两年内完成修法。
最高释宪者谨守了他们宪法守护者的身分,没有把他们对刑法的政策理想强加给立法者,相对的,当立法者被谕知「依本解释意旨修正之」时,当然也知道这只是大法官画出的宪法底线,作为最高造法者,立法院儘可通过对人身自由保障更高的立法,比如整个废除累犯制度。结果提案的行政院改动很小,只是拉回到第775号解释划的底线;会衔的司法院则跨过底线一大步,把原来的「应加重」改成「得加重」,完全授权法官就个案裁量。不知道什么原因,立法院过了大法官给的期限,到现在还没有通过修法,于是球又掉到最高法院的手里。由于三年前开始两个终审法院内依法增设了三个大法庭,其功能除了统一法庭间的见解歧异外,还可以就法律见解「具有原则重要性」者纳入审理,依修法时的说明指的就是「法律续造」。经过承审法庭的提案、徵询,球就转到了最高法律续造者的手上。
结果大法庭表面上只是在10年前最高法院就刑事诉讼法第163条所做续造的基础上,做了一个有关累犯的程序法决定,但整个论证逻辑很清楚是建立在前述司法院(最高司法行政机关)建议的实体法修法方向上。因此从分权的角度看,立刻浮现一个很有「原则重要性」的宪法问题:在造法权应发未发之际,续造权可不可以、适不适合立即补位?用法学方法论来说,就是当法律已经确定要修改时,司法者在修法方向还不确定前,又要根据什么「立法计画」去做类推、目的性扩张或目的性限缩?或者就是纯造法?
大法官当初没有直接填补排除违宪状态后的真空,一定是考量到填补涉及到的复杂配套,以及人民重要的价值选择,才会谕知立法机关去修法。如果最高释宪机关的自抑,换来的是最高释法机关政策理想的实现,我们可以从哪里找到宪法的正当性?不受司法续造拘束的立法院如果最终採了行政院的提案,又该如何善后?
如果我说得太外行,还请方家指正。(作者为国立政治大学讲座教授、前司法院大法官并任副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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