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离岸风电两次招标,过程违法乱记。监察院于2018年12月针对此案对经济部提出纠正案,经济部置之不理。
因离岸风电标案将造成人民近兆元的重大损失,一群热心民眾于2019年3月向经济部上级单位行政院针对此案提起撤销筹设许可之诉愿。但蔡政府的行政院怎么可能撤销蔡总统引以为重大政绩的离岸风电计划?不出所料,2019年12月行政院以诉愿人「不适格」为由不受理本诉愿。
何谓「不适格」?行政院诉愿审议委员会认为诉愿人非「利害关系人」,没有资格提起诉愿。此项理由是否合理,本文后段会详细讨论。
既然向经济部上级机关诉愿这条路走不通,人民只有希望司法部门可以主持正义,维护法纪。同一群诉愿人于2020年2月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针对此案正式提出行政诉讼。原告于起诉状中详列经济部在本案招标过程中之各种严重违法事实,及何以行政院以「不适格」为由拒绝受理行政诉愿不合法律原意。因离岸风电招标过程极具技术性并极为复杂,原告等极为希望在法院开庭时能向法官详细解释。
但左等右等一直没有开庭,原告只好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准备状」、「行政诉讼陈报状」及「行政诉讼及陈报暨陈述意见状」等书状一再详细说明。讵料高等行政法院于延宕两年仍未开庭,一直等到2021年12月底,数项能源公投结束后,于2022年1月初以「当事人不适格」为由将本案驳回。
原告等不得已,只好于2022年1月底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上诉,深切盼望最高行政法院能苦民所苦,将本案发回高等行政法院更审。
一群民眾为了全民利益默默奋斗了三年的过程,从未向媒体披露,主因是对台湾行政司法系统仍保有一定信心。但目前形势严峻,也不得不将让社会知道有此重大官司正在进行中,希望最高行政法院能正视本案。
本案实体部份极为清楚明白。监察院共22页之纠正书本文即明确指出「离岸风力发电规划场址容量分配作业要点」违反法律保留原则。该「作业要点」之属性系「行政程序法」所称之行政规则,仅能规范机关「内部」秩序及运作,而非直接对外发生法规效力之事项。因此,有利害关系的人民向行政法院起诉主张根据该作业要点作成之「遴选容量分配结果通知书」、「风力发电离岸系统设置同意书」、「电业筹设许可」为违法应予撤销行政处分,确实有法理上基础,值得行政法院正视。
监察院也指出主管机关未能就其事务管辖之专业,精确掌握近年世界各国推动离岸风电施工装置成本与技术发展趋势,造成台电向外国离岸风电开发商购电成本鉅额增加,直接影响政府财政与国民权益。
至于所谓原告不适格方面,高等行政法院认为原告等纵使电价有所调涨,亦仅为事实上、经济上有损失,非权利或法律上利益侵害或损失云云。
但司法院大法官曾有以下解释:「法律规范之目的系为保障人民生命、身体及财产等权益,且对主管机关应执行职务行使公权力之事项规定明确,该管机关公务员依此规定对可得特定之人负有作为义务己无不作为之裁量空间,犹因故意或过失怠于执行职务或拒不为职务上应为之行为,致特定人之自由或权利遭受损害,被害人自得向国家请求损害赔偿……;如法律之整体结构、适用对象、所欲产生之规范效果及社会发展因素等综合判断,可得知亦有保障特定人之意旨时,则个人主张其权益因公务员怠于执行职务而受损害时,即应许其依法请求救济。」
依宪法及现行法制,监察院尚无能径行撤销行政机关违法行政处分。而依行政诉讼法,行政法院职司保障人民权益、确保国家行政权之合法行使。全国民眾都殷切期盼最高行政法院得发挥司法审查功能,在新兴能源法律领域宜与时俱进,检讨既有规范与理论对人民之保障是否不足,勿画地自限在传统诉讼程序要件上纠结,却任令视法治于无物之行政机关恣意行政。并宜纠正原审判决、撤销已经証明为违法之原处分,以匡正违法行政结果,并保障全体用电户之权益。(作者为台湾能源部落格版主、前吉兴工程顾问公司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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