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就在中共支持的香港特首参选人李家超以超过99%的超高得票率当选香港下届特首后,港府突然援引《港区国安法》第29条,逮捕高龄90岁的退休枢机主教陈日君,引发港府进一步限缩言论及政治自由的疑虑,也为梵蒂冈与中共建交,带来一道阴霾;我国与梵蒂冈脆弱的外交关系,或许也因此可再苟延残喘一段时间。

坦白说,港府这次的逮捕行动在法治上根本疑点重重。如上所述,港府这次是援引对岸人大(跳过香港特区立法会)直接制定的《港区国安法》第29条将陈日君枢机主教予以逮捕;中共当局能否跳过香港立法会直接制定港区国安法,架空香港自治,法治上本已不无疑义。

具体而言,港府主张陈日君枢机主教是「612人道支援基金」的信托人,而612人道支援基金为反送中运动中受伤、被捕的人士提供了法律、医疗等相关援助,而反送中运动是勾结境外势力的运动,所以陈日君枢机主教就涉嫌「串谋勾结外国势力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这个逻辑更显得「欲加之罪,何患无词」!担任一个人道基金的信托人,只因这个基金对于政治运动的参与者提供法律、医疗等相关扶助,就构成「串谋勾结外国势力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那媒体报导他们的主张,不也可能构成犯罪?会不会株连果广?

仔细检视《港区国安法》第29条的条文,可以发现,条文内容对于「勾结外国势力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的定义本来就流于空泛,形同给予行政机关一张空白支票,允许政府可以滥权追诉人民。尤其,第29条第1款第2目规定(「直接或者间接接受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的指使、控制、资助或者其他形式的支援实施以下行为之一的,均属犯罪:(二)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或者中央人民政府制定和执行法律、政策进行严重阻挠并可能造成严重后果」),就使得任何人只要反对港府的法律或政策,一旦涉及任何外国因素,就有可能触法。举例言之,如果境外银行对于港府的金融政策有意见,并且试图游说港区立法会予以抵制,在港府的解释下,就有可能是对于「政策进行严正阻挠并可能造成严重后果」,并且予以诉追。这显然不是现代法治国家所应有的法律规范,并且有违反「罪刑法定主义」的嫌疑。

回顾反送中运动的本质,就是香港民眾对于「送中法案」(犯罪嫌疑人可被移送至中国大陆审判)透过游行、抗议等方式,对港府表示反对。港府无能化解公眾的疑虑,才导致整个行动逐步转为激烈抗争。不论是参与行动本身,或是对参与行动的民眾提供医疗、法律服务等人道扶助,都应该受到《香港基本法》的保障,而不是蛮横地将这些资助医疗、法律服务的基金信托人,也扣上妨害国家安全共犯的帽子。

话说回来,《港区国安法》固然粗糙,我们「台版国安法」也不遑多让——民进党2019年通过的国安法修正案,同样禁止人民为外国、大陆地区等境外势力「资助……或发展组织」,同样是赤裸裸地侵害人民结社自由,而且同样是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还真是「两岸一家亲」呀!

附录:

港区国安法第29条

为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涉及国家安全的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请求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人员实施,与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人员串谋实施,或者直接或者间接接受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的指使、控制、资助或者其他形式的支援实施以下行为之一的,均属犯罪:

(一)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动战争,或者以武力或者武力相威胁,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造成严重危害;

(二) 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或者中央人民政府制定和执行法律、政策进行严重阻挠并可能造成严重后果;

(三) 对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进行操控、破坏并可能造成严重后果;

(四) 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制裁、封锁或者採取其他敌对行动;

(五) 通过各种非法方式引发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对中央人民政府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憎恨并可能造成严重后果。

犯前款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条第一款规定涉及的境外机构、组织、人员,按共同犯罪定罪处刑。

(作者为泰鼎法律事务所合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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