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于1947年11月12日在洛杉矶联邦法院开庭审判,由于上半年(1947年4月30日)驻德美军偷窃德国皇室珠宝的宣判曾经喧嚷一时;社会大眾记忆犹新,因而美国媒体对此案争相报导。同时司法部和军方也高度重视;联邦调查局以及War Department(战时的国防部)都派有代表在法院全程旁听。中华民国驻洛杉矶总领事江易生以及中央社也派人旁听。江易生开庭前曾经私下向当地华侨透露:中、美双方花了很多的人力与资源侦办此案,发掘出很多对被告不利的罪证。

不同于一般返乡军人的有限财力,艾文思却得以用重金聘请了美国最有名的律师,和检方展开了一场近半年的司法攻防战。

为期大约3周的审判程序如下:开庭后第一步就是挑选陪审团员,一共要挑选12位。选好后就开始第二阶段长达2、3周的听证;由检察官和被告律师对被告及证人提出交叉质问,中间各方也适时的提出证据。最后第三阶段就是由陪审团根据证词以及证据投票;决定有罪或是无罪,若有罪,再由法官决定刑期。总计前后两次的审判,陪审团员都是白人中产或蓝领阶级,其中有一名刚回国的退伍军人,及一名二战军人遗孀,这些因数都对被告有利。

第一次审判一共进行了两周,一直到1947年11月25日才结束。陪审团经过长时间的讨论,却无法做出一致的结论,投票结果是;9(有罪):3(无罪),法官因而宣布流审,并将被告交保金减为5000美金。检方不服,决定提案再审,并于1948年4月2日重新开庭,结果3周后,1948年4月23日,又是以流审告终;10(有罪):2(无罪)。这次虽然法官仍然同意再审,但是司法部一方面没有把握可以翻盘,另一方面也不堪费用的负担,因而于数日后宣布放弃此案,被告无罪开释。

在这场攻防战中,被告在庭上做证时所捏造出来的情节:低劣、荒谬与漏洞百出,完全颠覆了一般人对美国军官的印象。而被告律师在攻击所有东方证人时,利用赤裸裸的民粹和种族主义,更让人看出了民主社会的无情与无奈。但另外一方面,检方所邀请的中、美、日三方证人,在庭上的证词却合情合理、有高度的一致性;将案情的真相完整的勾勒出来。而美军为了将被告绳之于法,调查的力度与细节,再再看出他们的决心。

这件案子经歷了两次审判,都因陪审团无法达成共识,而由法官宣告流审;结果虽出人意料,但又不令人意外。

1948年4月14日法官在第二次审判结束后有以下的评论 :

我瞭解政府在此案的两次审判上已经耗费了巨资,我们势必要再重审一次,但这要由你们政府部门来做决定。」

11天后后,1948年4月23日,检察官宣布放弃第三审的机会,而做了以下的评论:

「关于这件美国政府控告艾凡思的案子,司法部决定撤回此案 (dismissal)。本案已经审判过两次,每一次都耗费了3周的时间。我们也不认为再一次的审判会有不同的结果。

基于我个人的经验以及本案的证据,我实在很不情愿撤销告诉。我瞭解由于检方所邀请的证人,客观上已经造成检方在这件案子上的弱点 (weakness)。但我要公开的讲,我不认为被告是无罪的,但是我也极度的怀疑:再度重审会达成被告有罪的共识。同时,将多位证人继续留在美国所需要的开销,也是我决定撤回此案的原因之一。」

开庭前,艾文思对于黄金案的自白及口供就已经有两种版本,其中前后细节有多处不同,甚至互相矛盾;而审判中的供词又多处变更,下一期的内容会根据艾文思的3种版本整理而成。

对于整个案情,艾文思版本的主轴就是:中国方面经由他,分两次接收了所有的8箱黄金,并由葛敬恩的秘书郑南渭托他直接或转托同事乘出差之便,带到上海,再交由他们事前布置好的当地官员(黄在义)换成美金,带回到台湾。所以黄金的主人是中国政府,艾文思只是帮他们托运,并收了一些礼金,完全没有触犯美国的法律。

为了这套说法,他必须捏造一些故事来解释他如何将其中的4箱交给长官公署,又如何受托于郑南渭,到上海贩金换匯。因而,经过数次改变的说法,他对全案的叙述和其它证人有很大的出入;在时间、地点上也有许多差别。读者不妨对照着看,会查觉到不少的破绽。我们同时也可以看到:艾文思在细节上,着实花了一些心思;为他的叙事作了铺陈,也编造了许多与歷史不合的细节。

【未完待续,炳文专栏每周五刊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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