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理由是法律存在的原因,透过立法理由始知法律制定或修正的逻辑及如何使用﹑解释法条内容,无论人民的了解﹑学术的研究及司法实务运用,都是绝对必要的,因此﹐我国自有立法以来都具明立法理由。但是,自从立法院有了「党团协商」之机制以来﹐许多法律案竟以「朝野党团协商结论」做为立法理由,令人不可思议。

此种现象终于有人揭发,日前东吴大学李念祖教授于「时论广场」为文指出﹐立法不需要理由,政党说了算?更指出,简单一个结论,没有立法理由的议事纪录,代议民主立法哪有正当性?没有朝野党团协商结论但缺乏立法理由的法律都该论为违反立法的正当程序,等同于违宪!真是一针见血,戳破症结!

为什么立法院的纪录以「朝野党团协商结论」做为立法理由呢?以笔者的观察是因为党团协商法案所提的修改动议未附记理由﹐甚至临时口头提出﹐在讨论或争论ㄧ番后,如有结论也只是纪载结论内容而已﹐朝野党团代表在结论纪录上签字后就完成协商,缺乏立法理由,议事人员不能也不敢擅自撰写立法理由,就以朝野协商结论做为立法理由了。

这种情形确有改进必要,试论改进之道大致有三,其一、于立法院职权行使法第七十一条增定:「法律之制定或修正应具明理由」;其二、在中央法规标准法第十一条增定:「法规之制定或修正应具明理由」;其三、立法院自我要求,朝野党团协商法律案之结论应附具理由﹐以供纪录。

以上改进之道无论是修法或自我要求﹐其主动权仍在立法院,如果立法院不改进﹐那只有请行政院依宪法增修条文第三条规定,行政院对立法院通过之法律案,如以「朝野党团协商结论」做为立法理由者﹐向立法院提出覆议,以此非常手段迫使立法院审定法律案应具明立法理由,如此应可达到改进的目标。再不然﹐只有声请释宪了。(作者为退休公职人员协会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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