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针对党产会命国民党将中央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中投」)及欣裕台股份有限公司(「欣裕台」)股权移转为国有事件,最高行政法院驳回国民党的上诉,本案随之定谳。国民党将被迫将价值约300亿元的股权移转为国有,并将移转予促进转型正义特种基金。遗憾的是,这个转型正义、追讨党产的指标性案件,似乎并未激起太多的媒体关注与讨论。

关于本案,可以探讨的点太多,笔者谨针对以下两点,进行简单的探讨:

1. 国民党对中投、欣裕台之股权,是否为不当取得财产?

2. 党产会对本案的处理及认定,是否符合转型正义的精神?

关于第一点,答案很简单──国民党对中投、欣裕台的股权,当然不是不当取得的财产!依据党产条例第四条第四款的定义,不当取得财产是「政党以违反政党本质或其他悖于民主法治原则之方式,使自己或其附随组织取得之财产。」国民党出资设立中投及欣裕台,取得这两家公司的股权,既未违反政党本质,也没有其他悖于民主法治原则的情形,当然不是不当党产。

在本案,法院支持党产会的荒谬逻辑──只要中投跟欣裕台的出资金额属于不当党产,国民党对中投跟欣裕台的股权就属于不当取得财产。更荒谬的是,法院认定国民党于民国60年及62年间,两度出资共新台币两亿元(政府公债)设立中投公司,但仅以国民党自42年起至61年止,每年度预算都需要仰赖政府补助收入,且当时国民党党费收入不足两亿元,就草率认定国民党当年连两亿元的党产都没有,所以中投及新裕台的投资全部都不是不当取得,这简直是先射箭、再画靶,并且以锯箭式的方式来草率没收充公中投及欣裕台这两家公司全部的财产。

关于第二点,党产会对本案的处理,当然不符合公平正义!简单说,即使认为国民党当时投资入股成立中投的资金,依照数十年后党产条例的定义,只要非党费收入就属于不当取得财产,那最多应该是将这两亿元的入股金没收,而不是是将中投所有的资产,包括转投资设立的新裕台的所有资产,都一併没收充公。

质言之,中投以及欣裕台这数十年的投资所得,均系合法营利所得,甚至还包括国民党捐赠予中投以及欣裕台的财产,如果党产会能够依法说明哪部分的财产属于国民党利用执政优势地位强取豪夺赚得,自然可以依据党产条例依法予以没收、收归国有,不该以此粗暴的方式,直接将中投及欣裕台两家公司所有资产不分青红皂白予以没收充公!

国民党早已多次强调,并且透过全国代表大会决议,愿意将党产全部捐出作为公益(包括公务人员退休抚恤基金、劳退基金等等);党产会为了要将国民党党产全部拨给促进转型正义特种基金,悍然拒绝国民党的和解主张,行政法院此次粗糙的判决,只让人对司法的公正性更加失去信心,令人喟嘆!

(作者为中华民国法律政策协会副理事长)

文章来源:本文同步刊载于「观策站」:https://www.viewpointtaiwan.com
#国民党 #欣裕台 #中投 #党产会 #股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