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不论是总统制、内阁制或双首长制国家,国会主要任务就是负责公共政策的制定,并为政府各项施政提供法源基础;国会议员亦藉由质询、调查、听证、人事任命同意等权力,以监督行政部门的运作,是否尽职合法。过去八年由于民进党掌控立院多数席位,国会几乎未发挥监督官员的应有功能,导致蔡政府贪腐时闻、官箴不彰。
今年大选后,获得国会过半席次的蓝白两大在野党,针对国会功能缺失,提出一系列的国会改革修法案,希望有助国会制度的健全。未料此获得近六成国人支持的重要国会改革案,却遭到「少数总统、少数国会」民进党政府的强力反弹,除污名化是「国会扩权、毁宪乱政」外,并发动多县市的民眾上街头抗议,更决定由行政院提出覆议。
立法院5月28日三读修正通过立法院职权行使法、刑法部分条文等国会改革案,行政院会6月6日通过覆议案,提出七点理由认定窒碍难行,目前业已呈请总统核可,移请立法院覆议。以上行政院全盘否定国会改革案并提出覆议的作法,不只有藐视国会多数民意之嫌,更意味未来将不惜和立法院强力对抗。
覆议制度起源于美国总统制国家,但并非任意或经常行使。覆议权又称为「否决权」(Veto Power),是行政部门用来推翻国会所通过法律的一种宪法权力,具有制衡立法权的重要意涵。美国覆议的规范和台湾不同。一般而言,在两党政治选举制度下,美国总统常为「多数民意」所产生,有高支持率;根据美国宪法规定,总统对于国会通过的法案可使用覆议权,要求退回国会重新审查,经总统覆议后的法案,国会参眾两院各非经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不得维持原案。
台湾为双首长制国家,在多党政治激烈竞争下,总统与国会大选结果是会出现「少数总统」和「国会三党不过半」的现象。此时由总统任命的行政院长,就应尊重国会多数议员的决定并做好与在野党的沟通工作,否则在「分裂政府」情况下,执政党很难施政顺利。宪法增修条文规定,立法院对于行政院移请覆议案,应于送达15天内作成决议,覆议时,如经全体立法委员二分之一以上(即57名委员以上)决议维持原案,行政院长应即接受该决议。以上说明我国的覆议门槛显较美国为低,这表示立法院所通过的法案,即使行政院提出覆议也不易成功。
我国「九七宪改」虽然取消立法院对行政院长的人事同意权,但行政院对立法院负责的机制并未改变。此次民进党政府强烈反对国会改革并提出覆议,其实有失宪政高度,也不是卓院长应有的作为。尤其只有4成民意支持的赖总统,实应尊重「多数治理」的民主原则,更何况国会改革亦是民进党过去所追求的政治目标。因此,为了国家团结、社会和谐,有关国会改革案,赖政府不宜继续坚持覆议、释宪,而是尊重该法案并早日实施,如此我国宪政体制才能周全运作,而台湾民主政治也才更能深化发展。
(作者为台湾首府大学前校长、中选会前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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