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一位公务员疑因职场霸凌而轻生,引发全社会关注,部长换手,总统、阁揆道歉,涉案长官免职,却犹是舆情沸腾不止。长官请辞、道歉乃至免职,都是政治处理,政治处理并不能还给当事人真正的公道。应该检讨的是,官场中上官霸凌事件层出不穷,是否因为公务员关系的法律定位至今倾斜偏颇,有以致之?

先不谈如何还当事人(包括遗属)公道。若问职场霸凌事件的制度性对应之道为何?标准答案是现行的《职业安全卫生法》可资处理;新部长上任后,劳动部立即传出消息,拟研议修正此法,方向是提高雇主责任,增加罚锾。外界则预期劳动部应全面检讨职场霸凌相关法制。

识者皆知,这个新闻场景其实显示了劳动部霸凌事件中的两个基本问题,一是现行立法缺乏处理职场霸凌行为的明确有效规范;更根本的疑问则是,《职业安全卫生法》是规范政府机关霸凌行为的法律吗?所谓修法提高雇主责任与罚锾,政府是雇主吗?不论修法前或修法后,主管机关劳动部会对劳动部中发生的霸凌行为开罚吗?

《职安法》中雇主的定义,指的是事业主或事业之经营负责人;事业,并不包括政府机关在内。修法增加雇主的责任,劳动部是以主管机关的身分扳起面孔警惕企业雇主;劳动部自身发生的霸凌行为,却完全不受此法拘束!这怎能是解决政府机关内部霸凌以杜悠悠之口的办法?

《职安法》不适用政府机关,就像是《劳动基准法》只适用企业,不适用政府公务人员的情形一模一样!政府制定的法律至今不肯正面承认政府是公务人员的雇主!隐藏其后的思维是,雇主与员工是平等的契约关系,政府则是官府衙门,高人一等,内部是上官下属间单向的、绝对的命令服从支配关系,怎么能够承认下属公务员依据契约成立对等的关系平起平坐呢?又哪有大家都是公仆的观念呢?

这难道不是迄今仍威权作祟的缘故吗?政府机关中,上官漠视下属的人格尊严,凭藉职务地位作威作福,颐指气使,任意以口头或文字侮慢、冒犯、侵凌,不正就是逞现官威的霸凌行为?

公务员与国家之间依法应该成立什么样的双务契约呢?公务员对国家负有忠诚守法、履行职务的义务,换取的除了是法定的薪酬待遇之外,还有亲身参与政府治理的权利(服公职权,也是一种参政权)。

大法官解释公务员关系是公法上职务关系,一向缺乏实质内容描述,很容易沦于落伍的「特别权力关系」的重新包装而已。一旦使用单向的公法职务关系而否定契约关系存在,就已将公务员划在双务的契约关系之外,公务员不受《劳动基准法》的保障,工时上限、加班费、休假、雇主不能单独调整退休金、不能单独改变工作规则等等都无同等的保障,也不能组织工会、缔结团体协约…。

其结果就是,政府颁布劳动法令干涉民间的劳雇契约,政府自己却不肯承认公务员契约存在,从而完全不受《劳基法》的拘束,这说得过去吗?公务员的劳动权并非不能加以适当限制,但是全盘否定公务员的劳动权,则是剥夺劳动权,其实也否定了劳动权具有基本人权的性质。

公务员关系必须是基于双方的自由意志平等地缔结,法律不能强迫人民担任公务员,仅有的例外是义务役军人(还有国民法官?)。劳雇(含委任或聘用)契约关系中发生霸凌行为,不单单是侵权行为,也是政府机关违反契约的举动,公务员应该有权主张契约上的权利。 用刑罚或行政罚遏止政府机关里的霸凌行为,太容易官官相护(能够想像劳动部以主管机关的身分对自己开罚?),即使施以制裁,罚金罚锾都终将解缴国库,对受害者又有什么实质的好处呢?

劳动部真要提案,立法院真要修法,就应该全盘检讨公务员法律关系,正视肯定其为一种双方平等的契约关系,违约者应负赔偿责任。严重违约的行为例如霸凌,则可课以惩罚性的违约金。从保障受害者权利的角度言之,用刑事处罚或行政罚锾来制裁霸凌,对于霸凌行为的受害者而言,远不如由法律规定惩罚性违约金来得实惠。

(作者为东吴大学法律研究所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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