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女人捉奸打出名号的「江梅绮女人徵信」负责人江梅绮,5年前利用受托搜证机会,偷拍法院赵姓女科长的性爱光碟,并恐吓赵女离职,赵身心俱疲、痛苦不堪提告求偿。高院维持一审判决,认定江女侵害赵的隐私,致其精神受极大痛苦,判她须赔偿30万元确定。
赵女提告指控,江梅绮接受林姓委托人之托,查询她的个人素行,但江竟要求下属周姓男子在2012年5月窃录她在卧室的非公开活动及身体隐私部位,2个月后寄发偷拍照片给她,隔年江的员工又持续打电话恐吓要她离职,致她身心受创。
赵女表示,她因压力过大,前往医院健检时发现,疑似罹患甲状腺癌,随后接受医院切除手术,她认为江梅绮与下属周男侵害她的权利,应赔偿她精神慰抚金100万元。
台北地院判决江女与周男须连带赔偿30万元,周放弃上诉已告确定,江女则提上诉,高院审酌两造学经歷、工作、所得及经济状况,认为北院判赔金额尚属适当、并无过当,驳回上诉、江女须赔偿30万元定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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