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公安局盐田分局今天(11月27日)发布通报称,12名香港人涉嫌组织他人偷越边境、偷越边境案件侦查终结,依法移送盐田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据《新京报》此前报导,9月13日,盐田警方发布通报:「8月23日,广东海警查获的12名非法越境人员,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犯罪被警方依法採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据海外网报导,9月15日,林郑月娥出席行政会议前见记者,回应12名港人涉嫌潜逃台湾时被广东省海警截获一事。她表示,事件本质是有人偷越国(边)境罪,属大陆司法管辖区问题,由大陆处理非常恰当。
根据大陆《刑法》第322条规定,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另据内地《刑法》第318条规定,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若有下列情形之一,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的首要分子;(二)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眾多的;(三)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四)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五)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六)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七)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发表意见
中时新闻网对留言系统使用者发布的文字、图片或檔案保有片面修改或移除的权利。当使用者使用本网站留言服务时,表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了解,且同意配合下述规定:
违反上述规定者,中时新闻网有权删除留言,或者直接封锁帐号!请使用者在发言前,务必先阅读留言板规则,谢谢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