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前发言人丁怡铭因牛肉麵失言风波辞职下台,29日下午2点半,丁怡铭出现在中正一分局,针对遭议员告发违反食安法第46-1条,接受警方讯问,整个笔录制作过程歷时2个半小时,晚间近6点时乘车离开警局。
丁怡铭日前召开记者会,指摘市府举办的牛肉麵节冠军店家,採用含有莱克多巴胺的美牛,涉违反社会秩序维护法当中的「假新闻」,但刑事局以没有真实恶意为由,就算有民眾告发,也会不受理此案。不过,16日北市议员王鸿薇、侯汉廷前往台北地检署告发丁怡铭,却是违反食安法,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北检收案后指挥中正一分局侦办此案,辖区警方通知丁30日赴警局说明,不过,丁怡铭提前在29日下午近3点主动到警局说明,并由刑事局人员制作笔录,讯后从警局地下室离开。
《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46-1条是去年6月12日增订公布条文,内容为「散播有关食品安全之谣言或不实讯息,足生损害于公眾或他人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币100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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