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强制性交及公共危险罪前科的张姓男子,7年前在台中监狱服刑时,以一次1000元行贿替代役男帮他买青春痘药膏、普拿疼及香菸,最高法院维持台中高分院更一审判决,认定他与公务员共犯图利等2人罪,各判刑10月,合併执行1年3月徒刑定谳。
张男在2013年8月间,委托李姓替代役(缓刑4年定谳)帮他购买香菸、普拿疼等物品夹带入监,他再利用会客期间请他父亲匯款3000元到李的邮局帐户内,李拿其中1000当做酬劳后,帮张男购买新乐园牌香菸及酸痛贴布、万金油及青春痘药膏。
李男把这些代买物品用塑胶袋包裹后,夹带进入台中监狱,并趁张男到戒护大楼3楼警备队打扫勤务期间,直接交付张,张男再藏置于打扫用之垃圾桶中运送回清洁队部,另藏放于閒置之空油漆桶中,于需要时随意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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