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年狱中服刑的王姓男子,因不满江姓受刑人对他挑衅,他徒手挥拳攻击对方脸部,致江的眼镜破裂,镜片碎片插入右眼,视力无光觉,歷审考量王男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对方希望法官从轻量刑,依伤害致人重伤罪判刑3年2月,案经上诉,最高法院驳回定谳。
王男遭起诉后请求法官减刑,但歷审认为,他涉伤害致重伤罪,法定本刑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重罪,欠缺事证可认客观上有何特殊之原因及环境,迫使他採取本案行为,难认他行为有何堪以怜悯的特殊事由,不符合减刑要件。
合议庭审酌王男因故徒手施暴伤害江男,致其右眼受有重伤害之结果,产生生理上之残缺,所为实有不该,但考量他犯后终能坦承犯行,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将他判刑3年2月,最高法院驳回上诉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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