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院会今天通过「民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民法定义之「成年」年龄自20岁下修为18岁,并定于民国112年1月1日上路施行。

《民法》自1929年5月23日公布,并自同年10月10日施行,其中第12条有关成年年龄为20岁之规定,迄今未曾修正,已施行逾91年。

法务部表示,成年年龄制度,攸关自然人完全行为能力之取得,以独立行使负担民法上之权利及义务,对于社会生活影响深远。鑑于现今社会网路科技发达、大眾传播媒体普及、资讯大量流通,青年之身心发展及建构自我意识之能力已不同以往,社会各界亦迭有调降民法成年年龄为18 岁之倡议。

法务部指出,考量现今世界主要各国立法例多以18岁作为成年年龄者,与我国邻近之日本亦于西元 2018年6月13日修正民法,将成年年龄自20岁下修为18岁(预计于西元2022年4月1日施行);且现行法制上,有关应负刑事责任、行政罚责任之完全责任年龄,亦均规定为18岁,与民法成年年龄有异,为免使外界产生权责不相符之感,经审慎研议后修正民法第12条规定,将成年年龄自20岁调降为18岁。

《民法》修正另依照「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CEDAW),法律要有最低结婚年龄的规定,明定「男女未满17岁者,不得订定婚约」、「男女未满18岁者,不得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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