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园一名现年约39岁的女子「小青」(化名),16年前遇闯空门的歹徒,以浴袍盖头对她劫财劫色,所幸她勇敢打跑恶徒,让警方顺利採到一枚指纹,加上她平日就有写日记的习惯,将受害过程写成「93.6.2」的日记,让悬宕多年的住宅猥亵案宣告侦破,找到另案正在花莲看守所的恶狼陈明辉,但陈明辉否认犯案,辩称当时只是去案发地附近买凉麵,但警方比对陈明辉DNA后,发现他以同样手法曾犯下另外2件案件,打脸陈明辉的狡辩之词,法官依据日记和指纹的铁证,判处陈男3年8个月有期徒刑,并令其至医疗处所强制接受治疗。
刑事局在2017年「指纹电脑子系统」更新后,比对出在花莲另案入狱的陈明辉,在2004年6月2日侵入年约23岁的小青(化名)的中坜套房猥亵案。但陈男否认犯案,指自己当兵时身高就是一百166公分,耳朵髮长已及耳。
陈男并辩称,当时他只是住在案发地附近,去附近买过凉麵,只知案发地的大概位置,从未进入小青所住的大楼套房内,并质疑被害人小青的记忆力以及日记本和刑事局指纹比对的真实性,不服一审3年8个月判刑,上诉二审。
但花莲高分院二审法官认为,被告陈男曾以同样手法在附近地点犯下其他2件侵入住宅强盗性侵案,犯罪手法均是以被害人的浴巾或浴袍矇住被害人的头部,进而性侵或猥亵。
法官并审酌当年9月陈男另犯刑案的照片,显示陈男髮长及耳,肤色黝黑,依据小青受害的案发时间,约1至3个月,往前回溯案发时,陈男的头髮头髮较短,和小青在警讯和一审所证称:「歹徒头髮长度约比平头还长一点,皮肤很黑,像工地工人的形容相近,小青的陈述和记忆力并未悖离事实。
陈男另涉及2起侵入住宅强盗性侵案,二审共被判处9年有期徒刑,被害人小青遭猥亵案,花莲高分院法官依据前案犯案手法、小青所写的日记以及关键指纹,将陈男判处3年8个月有期徒刑,并须在服刑前,至医疗处所强制接受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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