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屡屡传出有新车传出重大瑕疵后,但车厂却不愿解约等情况,行政院消费者保护会通过经济部研拟「汽车买卖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的修正草案,只要在180天内有突然起火燃烧、或身体健康安全之虞之重大瑕疵,经送修2次未修復、4次以上维修仍无法回復正常机能或累积无法使用日数达30日以上消费者则可要求解约或更换新车。
「汽车买卖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修正草案指出,契约审阅期间至少3日;收取定金原则上不得逾总价10%,除非有如限量车、订制车或选配车等交易情况。
修正草案也指出,当在交车后180天内或1万2000公里内发生如行驶时突然起火燃烧或发生暴衝、煞车失灵、熄火故障、引擎温度升高至极限或其他危害生命或身体健康安全之虞之重大瑕疵,经送业者维修2次而未修復;或因相同瑕疵于保养手册所载场所,经4次以上维修仍无法回復正常机能或因机能瑕疵所致无法正常使用车辆,经送保养手册所载之场所维修,其累积无法使用日数达30日以上时,消费者可以请求解约退款或更换新车。
修正草案也明定,汽车经制造厂或进口商召回改正者,业者应安排检修之时间与地点,并负免费检修之义务;契约应记载业者对车辆负保固责任之时间、里程数;契约不得记载排除或限制于交车时未能发现之瑕疵担保责任;契约不得记载消费者提前清偿应支付其他费用;契约不得记载排除或限制消费者自由投保保险之权利。
消保处简任秘书陈星宏指出,此次定型化契约相较于上次修正已有约10年的时间,只要待经济部商业司与车厂沟通修正契约后即可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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