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去年通过再生能源发展条例修正案,明定用电大户,应共同参与设置再生能源设备或储能装置,也可採用购买再生能源凭证或缴纳代金方式代替。
经济部依照「再生能源发展条例」第12条第4项,订定「一定契约容量以上之电力用户应设置再生能源发电设备管理办法」,俗称「用电大户条款」,今天正式公告,明年1月1日上路。
经济部长王美花表示,歷经与产业界沟通,也一一拜访各个厂商,让厂商了解用电要符合台湾政策走向,在汇整产业意见后,最后公告用电大户条款。办法上路后2年也将会检讨成效。
办法规定,用电5000瓩以上大户,需在5年内建置10%绿电,不过,在办法实施前,已先行装置再生能源发电设备者,以既设装置容量直接扣减义务,扣减上限为20%。
另外,经济部也提供早鸟优惠,厂商提早在4年、3 年内完成,义务量也可分别扣减10%、20%,两项措施採合计扣减,最高扣减义务达40%。
办法规定,针对选购的再生能源类别,分别计算购买绿电额度,此外,用电大户若属同一法人,可以合併计算义务契约容量。
另外,办法也提及,教育业、医疗保健及社会工作服务业、运输业、政府机关、火力发电厂及政府设立的研究机关机构,可排除适用。
能源局先前表示,办法适用对象约有500多户、300 多家企业,包括半导体业、化工、石化等产业。(编辑:潘羿菁)10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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