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今日三读通过《原住民族身分法》多项修正草案,未来原住民与非原住民结婚所生子女,只要跟原住民父母姓氏或原民传统名者,即取得原住民身分。

立院今日上午朝野协商《原住民族身分法》第1、4、5、8、11、13条,经协商后,决议修正第4、8、11、13条,第1、5条不予修正,维持现行条文。

立法院长游锡堃下午宣读三读通过《原住民族身分法》上午协商条文,未来只要跟原民父母同姓氏或原民传统名者,即具原住民身分。而原民身分取得、丧失、变更或回復申请,由户政事务所受理,审查符合规定后,于户籍资料内为原民身分及民族别登记,并在登记后发生效力。至于原住民族的民族别认定办法,由行政院定之。

国民党平地原住民立委郑天财在三读通过后发表感言表示,过去许多原住民因法令而被迫丧失身分,而他们的子女要恢復原民身分,必须要父母在民国90年1月1日前离世才可以申请,因此有许多无法回復的案例。这次的修法,特别让其子女可申请回復,也订了2年期限,请行政院原民会积极宣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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