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交所表示,因应金管会上述开放,配合修正「证券商办理证券业务借贷款项操作办法」第16、17、18、20、21、22、23、25及27条等规定,并自110年4月1日起开始实施此新规定。

所谓一定资格境外华侨及外国人,包含依金融消费者保护法第4条第2项函令所定之专业投资机构、依证券商受托买卖外国有价证券管理规则第5条第1项规定,指定外国证券交易所之会员或流动量提供者。

另外,证交所指出,证券商办理以外币为担保品业务时,应于中央银行许可办理外匯业务之银行开立外币担保品专户,且收受外币种类以美元、欧元、日币、英镑、澳币及港币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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