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姓女子承租位于台北市民生东路的地下室停车场,但4年前下大雨时经营停车场的佑家开发建设公司,却未堆迭沙包阻挡雨水,导致李女的车辆泡水,市价200万元的宾士车以73万元出售,她提告求偿,台湾高等法院维持一审认定,判佑家开发公司须赔127万元确定。
李女提告,她从2015年承租该车位,但2017年6月2日下大雨时,佑家开发建设公司未堆迭沙包阻挡雨水,或提供其他防护设备或措施,致大量雨水冲入系争地下室并淹没她的车辆,她被迫贱卖车辆,受有127万元之损失,该公司负责停车场管理须赔偿。
高院认为,本件暴雨发生时,北市松山区当天10分钟雨量达21mm,1小时雨量达86mm,短延时强降雨已超过降雨设计标准,属天灾,佑家开发建设公司依约负有尽力协助排除停车场损害,包括防止雨水淹入停车场及即时抽水排除的作为义务。
不料,佑家开发平日未于地下室妥善放置沙包,或设置防水匣门,致当日下大雨时,未能在地下室出入口堆放沙包,减少流入地下室之雨水量,且未配合启动抽水马达,致系争地下室遭大量雨水冲入,显违反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判须赔偿李女127万元定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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