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光熙表示,信合社是推广普惠金融政策之重要参与者,为利信用合作社拓展授信业务,分散授信风险,扩大信用合作社界合作领域,增加中小企业或非营利法人融资管道,本次修正参採中华民国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建议,于本标准第4条第1项第4款增订但书规定。
将原条文「前一年底之自有资本占风险性资产比率达10%以上者,得对其法定业务区域及邻近二县市(直辖市)内之中小企业、非营利法人办理授信,其授信总余额不得超过净值之二分之一。」新增一句「但信用合作社间办理联合授信案件之参贷社得不受上开业务区域限制。」
黄光熙表示,举例来说,过去屏东的信合社可能只能找高雄信合社的联贷,但未来屏东的信合社也可找北部的信合社联贷。
金管会表示,本次修法效益主要为拓展信用合作社授信业务并分散授信风险,有助于信用合作社业务之扩展。本修正草案除将刊登于行政院公报外,亦将于金管会网站刊登本修正草案之总说明及条文对照表。各界如有任何意见,请于公告翌日起60日内,至金管会「主管法规查询系统」网站之「草案预告」网页陈述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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