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期局指出,被併方大股东「应卖」需不需要公告,要看股东是否为公开发行公司,若是公发公司,就要看公发公司重大资产处份有无达到公告标准,有就要公告、没有达到就不用公告。新生银、建群并非台湾公发公司,所以不必事先公告,但若先前有与富邦金签订任何协议、承诺,事先约定到时会应卖的话,富邦金就必须要公告。但现在併购方富邦金已说没有签订任何协议。

证期局表示,日盛金个别大股东在「决定应卖时、确定交割股数」才需要公告。有关公开收购时,内部人持股变动规定在证交法22-2第三款,交割前才需要向金管会申报,但前提是该併购要成就,若是併购不成就所有股票就要退回给股东;若併购成功,也要看最后成交的股数,举例来说,若併购方只要收购50%、但有75%股东要应卖,那每人成交就只有7.5%,而不是用10%申报。

证期局指出,富邦金併日盛金案成就条件有二,一是富邦金要取得公平会核准、二、应卖股数要达50%,所以应卖时间还很长,就过去经验来看,此阶段会去应卖的股东很少,股东们还会需要一段时间思考。

现阶段需要公告的则有二项,一是若富邦金有与日盛金大股东签订任何协议、承诺,事先约定到时会应卖,富邦金要公告、二是日盛金必须在15天内评估该併购案并对股东提供建议,现在双方都有依法进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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