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共义士」王艷大在2000年间与艺人张悬的父亲、前海基会副董事长焦仁和合伙专利商标事务所,他提告要求焦男让他检查合伙事务的帐户,台湾高等法院更一审认定,2人有合伙关系,焦应提供帐簿及交易往来明细供王男查阅,焦提上诉,遭最高法院驳回定谳。
王提起民事诉讼主张,他与焦合伙经营事务所,由对方执行合伙事业,他是无执行合伙事务权利之合伙人,并已陆续出资702万元,但焦未于每届事务年度终了为合伙之决算及分配利益,他请求法官准许让他随时检查合伙财产状况,查阅账簿,办理决算及分配利益。
一审判准、二审逆转改判王败诉,但遭最高法院废弃,高院更一审认为王与焦合伙经营事务所,焦仁和为出名营业人,迄未办理决算,则王请求焦应办理系争事务所自2001年起至本件事实审言词辩论终结之日止之合伙各年度盈亏决算,应准许。
更一审判决,焦应在每届事务年度终,提出「信和国际专利商标事务所」自2001年起至本件事实审言词辩论终结日止之账簿及其原始凭证供王艷大查阅,焦应于每届事务年度终,提出帐户之交易往来明细供王查阅,案经上诉,最高法院驳回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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