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报表稽核发现,部分外商银行在臺分(子)行自108年7月起大量受理在臺8家粮商公司新臺币远期外匯交易,至109年7月累积承作金额高达110亿美元,经专案检查案关6家银行后,查该等粮商公司有以商仲贸易为名,大量承作新臺币远期外匯交易进行炒匯之情事,影响外匯市场稳定。

央行表示,银行违规受理粮商新臺币远期外匯交易(DF),最重得以停业处分;此次的违规事件是相当重大。粮商没有实际需求,且货品都没有经过台湾,却在台湾承作新臺币远期外匯交易(DF)。此次涉案有6家银行,都是外商在台分行,其中有2家银行内部己发现有问题主动停止交易,因此去年11月时央行结案但仅给予纠正,未发处分书;剩下4家银行央行将视情节轻重近期给予处份。

有关粮商违规部分,央行指出:一、在臺粮商公司以商仲贸易为名,大量承作新臺币远期外匯交易,进行炒匯。在臺粮商公司经营集团企业转单商仲贸易,仅扮演集团贸易记帐单位,相关交易未涉及在臺子公司实质交易。以新臺币为功能性货币,透过集团内企业进行跨国买卖商品,掣发相关商业贸易文件,进货以新臺币计价,销货则以美元计价,并皆以美元收付,刻意创造新臺币暴险。由集团关系企业掣发日期、金额,及交易方向等形式相符商业贸易文件,俾其大量承作新臺币远期外匯交易。二、案关银行因执行认识客户(KYC)作业及查证客户文件之实需性、关联性及合理性均未确实,违反本行新臺币远期外匯「实需原则」。

至于企业利用国外借款进行炒匯,央行吁请银行落实管控机制,央行作出六点说明: 一、我国外匯资金进出已相当自由,涉及商品、服务贸易及经主管机关核准之直接投资及证券投资等,均无限制,仅对部分短期资金进出尚有企业每年5千万美元累积结匯金额限制。依近3年平均每年累积结匯金额实际使用情形统计,企业仅约1百万美元,显见企业日常资金调度需要额外使用到每年累积结匯金额者并不多。二、近期本行透过场外监理,发现企业利用国外借款匯入资金结售新臺币有明显增加之情形,经赴银行实地查核结果,发现有下列不合理情事,本行将依据相关检查结果做进一步处理。三、 向国外企业办理外币借款,应以原币保留使用为原则,有实质新臺币用途再兑换为新臺币。不应利用每年累积自由结匯金额,作为炒匯途径。四、国内新臺币资金丰沛,企业如有资金需求,可洽国内金融机构办理新臺币借款。此外,国外短期借款因未来仍有还本付息外匯资金需求,国内企业可利用换匯交易(FX SWAP)或标准型换匯换利交易(CCS),以降低借款人匯率风险,且毋需计入每年累积结匯金额。五、银行业受理客户匯入资金,除应遵循本行规定,切实辅导客户据实申报外,亦应依「洗钱防制法」、「资恐防制法」、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所订之「金融机构防制洗钱办法」及内控内稽等相关规定办理,落实深入瞭解客户并查核相关交易佐证文件,验证实际外匯收支或交易需求后再予受理,不宜仅做形式上查核。

六、 维持金融稳定与外匯市场秩序为主管机关职责,对于结售外币借款而未具实质新臺币用途者,本行将加强专案检查及要求申报义务人据实说明,以核实外匯收支或交易申报资料之正确性,并进一步强化本行相关规定,以抑制炒匯行为。

#央行 #打炒匯 #银行违规 #粮商 #新臺币远期外匯交易(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