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姓男子去年2月因缺钱花用,持手枪型打火机进入超商,压制身材瘦小的女店员,强盗5000元。士林地院审结,认定陈男并未持可能造成生命威胁的凶器,犯行尚非残暴,且与被害超商达成和解,依法予以减刑,依强盗罪判处徒刑2年8月,另涉帮助诈欺取财判处拘役20日,得易科罚金2万,全案仍可上诉。
大学肄业的陈姓男子,前年11月出租帐户给诈欺集团,导致3名民眾被骗15万、12万、3万,警方循线查获陈男到案,但他辩称提款卡后遗失而遭诈骗集团利用,法官认为,陈男将帐户交给不相识的人,预见帐户可能成为诈骗集团的工具,犯帮助诈欺取财罪。
陈男去年2月11日上午9点半,假意进入超商购买商品,随即埋伏在店外,10点多女店员走到仓库旁补货,店内只剩女店员1人,陈从后方抓住女店员的脸。女店员看到陈手中有一支小枪,知道与真枪大小尺寸不同,一度想要反抗却被陈压制,女店员因担心被攻击并未逃跑求救,陈拿走5000元后搭车离去,拉扯过程造成女店员则手部、前臂瘀青。
判决指出,陈并未持可能操成女店员生命、身体威胁的凶器,而是以拉扯方式命令女店员交付财物,犯行不算残暴,且得手仅5000元,侦查中与超商达成和解,赔偿1万2000元,法官以情堪悯恕,依法予以酌减其刑。法官更以,陈犯后坦承犯罪,请求女店员原谅,证明已有悔改之心,判处徒刑2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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