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将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规定指出,保险公司同时符合三项监管要求的,为偿债能力达标公司。三项监管要求分别为核心偿债能力充足率不低于50%、综合偿债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风险综合评级在B类及以上。规定强调,不符合上述任意一项要求的,为偿债能力不达标公司。
规定强调,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通过评估保险公司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结合其核心偿债能力充足率和综合偿债能力充足率,对保险公司总体风险进行评价,确定其风险综合评级,分为A类、B类、C类和D类,并採取差别化监管措施。规定也称,核心偿债能力充足率低于60%或综合偿债能力充足率低于120%的保险公司为重点核查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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