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历除夕、春节初一至初三为国定假日,依劳动基准法规定,如雇主徵得劳工在国定假日出勤,应给付加倍工资,如适逢休息日,则应依休息日加班费计算;但若为计时工作者,则雇主应在国定假日给付加倍工资。
劳动部说明,若民间企业要比照「政府行政机关办公日历」调整为7天春节连假,则可依「8周弹性工时」规定,完备程序后,将2月20日的休息日与2月10日的工作日对调,如雇主要求在2月10日工作,则应给付休息日加班费。
但若劳资双方协商将国定假日调移至其他工作日实施,该协商调移内容应明确且经劳工同意,而经调移的国定假日当日,即成正常工作日,不必加给工资。
但若工资给付日遇到春节时如何给付?劳动部劳动条件及就业平等司司长黄维琛表示,依民法规定,若遇假日时,可以在次日给付工资,但呼吁雇主应照顾劳工,提前给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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