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新竹县家畜所办理「家畜防疫、口蹄疫扑灭计画」,当时担任所长的彭泰康,指示下属以申报人头临时技术工的方式,诈领公款挪为私用,台湾高等法院更二审将彭男依利用职务机会诈取财物罪判刑3年8月,褫夺公权3年。可上诉。
彭泰康担任新竹县家畜所所长期间,明知所内无对外招募临时技术工的需要,他竟指示林姓男子用申报人头临时技术工之方式诈取工资,他要求刘姓男子在家畜疾病防治所临时人员签到簿署名,佯称担任临时技术工。
新竹县家畜所办理会计、出纳等相关业务人员误信为真,核发刘的工资2万2203元,刘留下其中2成,而将另8成计3万5525元交给林男,作为新竹县家畜所第一课私下招待上级长官等人或同事聚餐等交际应酬之私用。
更二审考量彭男身居新竹县家畜所要职,竟贪图小利,利用职务机会诈领公款,减损公眾对于公务员品格操守之信赖,然诈取金额非鉅,且已缴交犯罪所得,判处有期徒刑3年8月,褫夺公权3年,并没收他分得的犯罪所得1万184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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