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共计修正22条,有9大修正重点,业务的开放在第一项、第三项和第八项。

一、明定外匯金融债券之定义,放宽指定银行于境内发行外匯金融债券得连结衍生性商品或为结构型债券,并修正其应遵循事项。(修正条文第四条、第二十二条及第四十一条)

二、明定银行业依本办法或其他本行规定完成函报备查程序者,视同业经本行许可。(修正条文第六条)

三、修正银行申请许可为指定银行之资格条件、申办程序及申请文件。(修正条文第八条及第九条)

四、明定指定银行之分行仅办理买卖外币现钞及旅行支票业务者,其经办与覆核人员之资格条件。(修正条文第十一条)

五、明定指定银行经本行许可办理外匯衍生性商品业务后,始得申办各项外匯衍生性商品。(修正条文第十二条)

六、修正指定银行设置自动化服务设备,应于提供各项外匯服务项目前函报本行备查。(修正条文第十八条)

七、明定银行业终止办理外匯业务时,应于终止后一周内向本行缴回或换发指定证书或函报备查。(修正条文第二十四条)

八、修正换匯交易(FX Swap)之定义。(修正条文第三十一条)

九、修正指定银行及中华邮政公司大额交易资料通报之规定。(修正条文第四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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