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区国税局表示,108年度综合所得税申报案件,国税局依照报税时间及方式分批核定退税款,前三批退税已在109年6月底、7月底及9月底分批拨付完成。

第四批退税对象为109年5月1日至6月30日间,办理108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为缴税、不缴不退或109年6月30日以后逾期申报,经国税局核定退税案件,退税款已于110年1月18日直接匯入纳税义务人申报时指定退税帐户。

若申报时未填写退税帐号者,则由国税局寄发退税凭单,民眾可于3月19日前自行前往指定金融机构兑领。退税凭单兑领期限为2个月,最后一批退税之兑领期限为3月19日,民眾如有前三批逾期未兑领之退税凭单,可持向所辖国税局申请展延,惟展延之最后兑领期限仍为3月19日。

不过,官员也表示,退税凭单其实就是退税支票,代表民眾获得退税权利,实际上不会有过期或是消灭情况,即使超过票据上的兑领期限,只要去国税局就能申请展延期限,若超过一年,国税局也会重新核发凭单,民眾权益绝不吃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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