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1名17岁少女,4年多前与因案出狱的父亲同住,该名兽父在她13岁时,就藉机对她伸出狼爪,还恐吓她若讲出去,就会没爸爸,少女因不想失去父亲,4年多来陆续遭性侵80余次,其中数次还吃避孕药遭兽父无套性侵;日前兽父发现女儿交了男友,为此抓狂斥责,少女忍无可忍向校方揭露此事,士林地院审理后,判这名兽父有期徒刑16年,可上诉。
判决指出,该名父亲出狱后与女儿同住,13岁时就遭父亲性侵,少女虽然遏力抵抗,最后仍被摀嘴得逞,兽父事后经常警告女儿,若说出去他就会被抓走,她就会没爸爸照顾,少女因不想害父亲被关,因此一直隐忍。
该名兽父此后变本加厉,一有机会就性侵女儿,有一次甚至要女儿拿按摩棒自慰,他再用手机拍下过程,后来还叫女儿吃避孕药,自己不戴保险套性侵,4年多来至少80多次。
少女供称,每次遭性侵她都非常痛苦,只想赶快结束,但又不想失去爸爸,因为父亲平时对她还不错,放假也会带她出去吃饭、游玩,4年多来都在这种矛盾的心情下过日。
日前兽父发现少女有交男朋友,还质问两人是否发生关系,少女虽然否认,表示两人很清白,但仍遭父亲斥责,她越想越气,最后才向导师告知4年来的不堪遭遇。
士林地院审酌,被害人因小时候父亲入狱,一直希望有爸爸在身边,遭性侵后为免他会因此事入狱,选择隐忍持续遭受侵害,被告身为人父,却利用这种信赖、照护关系,无视被害人年纪尚幼,性自主权尚未成熟,长期将女儿当成泄欲对象,违背人常及社会道德,法理不容,对被害人更造成难以抹灭之伤害。
合议庭认定,被告在女儿未满14岁时便施以猥亵3次,处1年徒刑,性交未遂、即遂累犯,各处2年6个月及4年徒刑,女儿满14岁后,计有70多次性侵,各处3年6个月,逼迫未成年拍摄淫秽影片处1年4个月,合计应执行有期徒刑16年,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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