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立法院临时会进行监察院长陈菊及26名监委人事同意权审查,在民进党立委以人数优势强势表决过关下,民眾党、国民党、时代力量等在野党声请释宪,司法院大法官认为这是国会自律事项,决议不受理。
声请释宪立委指出,去年7月16日下午4时,立法院临时提案停止被提名人之说明及答询,并作决议「提报院会,以无记名投票表决。」,隔天不理会其他政党委员抗议,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后,由院长游锡堃宣告同意权案审议完竣。
在野党立委认为,立院的这2项决议违反宪法增修条文第7条第2项及立法院职权行使法第29条及第30条所规定之正当法律程序,有抵触宪法而无效之疑义,声请解释。
司法院大法官指出,人事同意案的决议并非行政命令,且命令亦非得为立法委员声请解释的客体,这决议是立法院内部之议事行为,并未直接对外发生效力,均不具法律性质及位阶,自不得据以声请解释。
大法官表示,议事规范如何践行,系国会内部事项,除有明显抵触宪法之重大瑕疵者外,依国会自律原则,行政、司法或其他机关,司法院予以尊重;同意权是践行属国会内部事项,其尚无明显抵触宪法之重大瑕疵,依国会自律原则,释宪机关自应予以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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