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释字第801号解释,宣告《刑法》羁押日数算入无期徒刑假释已执行期间,必须扣除1年的规定「部分违宪」,即时失其效力,法务部5日对此表示尊重释宪结果,并已指示矫正机关全面重新计算无期徒刑收容人的执行期间,即日起无期徒刑的羁押日数,应全部列入假释门槛核计,若有因而符合假释规定者,将儘速提报。
法务部指出,已同时指示矫正机关,无期徒刑收容人曾经陈报假释遭驳回者,也将重新核算他们执行期间后,如果符合假释规定者,再行提报假释,以符合释宪意旨并兼顾无期徒刑收容人的假释权益。
这起释宪案是因男子许弘纬在2001年因杀人遭判无期徒刑确定,他入狱服刑后声请释宪,主张他被羁押985天却因刑法77条3条,导致他必须扣除1年,变成620天,声请释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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