赖姓母亲到公园溜小孩,自认儿子遭另名任姓家长欺负,当眾怒骂任男「废物」,因而挨告公然侮辱。台北地院认为,就算赖女护子心切,仍应就事论事,而不是辱骂,遂依公然侮辱罪判罚金5000元,得易服劳役5天,可上诉。
赖女2020年1月23日晚间带5岁儿到台北市「舞蝶公园」游玩,因儿子哭诉被任男拉住衣领、勒住脖子、抓到别处等方式欺负,心生不满与任男发生争执,并当眾辱骂任男「废物」3次,因而挨告公然侮辱,检方侦查后认定赖女犯行,将她起诉。
赖女否认犯行,辩称是儿子受到欺负,任男一直不让她离开,要找她争执小孩的事情,并阻止她报警,她只有叫任男不要靠近,但没有骂「废物」等语;辩护律师说,根据监视器画面,现场其他民眾及小孩并无明显受惊吓举动,就算认定赖女有辱骂,也是护子心切,无公然侮辱犯意。
任男妻子及另名目击家长在侦查时证称,赖女当时与任男争吵很久,2人在公园内不断走动,且有听到赖女说「你们不要靠近这个废物」等语,骂「废物」的次数至少3次以上,因声音很大,坐在休息区都有听到。
合议庭勘验监视器画面,虽然没有收录声音,但赖女与任男的行为与证人叙述大致相符,故採信证人证词,认定赖女犯行。
合议庭认为,根据本案争执脉络,赖女儿子是因被任男指责游玩时未注意他人安全,才会向赖女哭诉,进而引发赖女不满,当眾辱骂任男「废物」,该词语指人无用、没有价值,足以贬损名誉,就算赖女动机基于维护儿子,仍应就事论事,针对任男数次辱骂已非单纯意见表述,足认构成公然侮辱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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