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国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资遣1名怀孕员工,被桃园市政府性别工作平等会认定违反《性别工作平等法》开罚30万元。万国人力不服提告,主张是张女业绩未达标准才予以资遣,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认为,万国人力做法违反「解雇最后手段性原则」,且得知怀孕与解雇时间太过接近,资遣考量应有掺杂怀孕因素,遂判万国人力败诉,可上诉。
张女自2018年9月10日受雇万国人力,负责招募人才、媒合求职者至配合厂商工作,她2019年3月11日告知公司怀孕后,同年4月1日即被以业绩无法达到目标为由解雇。张女提起申诉,桃园市政府性平会认定万国人力违反性平法,裁处罚锾30万元并公布公司名称及负责人姓名,万国人力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诉讼。
万国人力主张,张女清楚知悉工作内容及奖惩标准,但自到职后,业绩表现连续7个月未达标准,甚至连标准一半都未达到,原本欲于2019年1月解雇她,但经人资部主任建议后,才又给予机会,但接下来3个月仍未改善,才于4月1日资遣张女,与怀孕无关。
万国人力强调,双方曾进行劳资争议调解,公司接受调解委员建议,愿意让张女復职、再训练3个月,并降低业绩标准等条件,但被张女拒绝;此外,公司另有多名女姓员工均请过产假或育婴留职,从未以怀孕为由解雇或资遣员工。
合议庭指出,万国人力面试时虽有告知业绩标准,但没说未达标准会资遣,且如果真的是业绩因素,早就可以资遣张女,而不是在张女告知怀孕后才资遣,且时间极为密接,难认对于怀孕一事毫无考量;张女感觉受到怀孕歧视,在接受劳动局访谈时指述歷歷。
另万国人力提出的员工绩效表,因记载不完整,存有错漏,无法完全採信,且在张女任职的7个月间,其中5个月绩效不是最低,难认张女毫无改善可能而不能胜任工作。
合议庭认为,万国人力不顾「解雇最后手段性原则」及自订奖惩标准,未先採取减薪、记大过等方式警愓,即在张女毫无心里预备情况下解雇,与张女怀孕前一再给予改善机会的态度显然有异,可认资遣考量确实参杂怀孕因素,故判万国人力败诉。
发表意见
中时新闻网对留言系统使用者发布的文字、图片或檔案保有片面修改或移除的权利。当使用者使用本网站留言服务时,表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了解,且同意配合下述规定:
违反上述规定者,中时新闻网有权删除留言,或者直接封锁帐号!请使用者在发言前,务必先阅读留言板规则,谢谢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