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会证期局副局长蔡丽玲表示,为配合公司法、公发公司发行股票及公司债券签证规则及民事诉讼法等规定的修正,并依据「公司治理3.0-永续发展蓝图」规划,金管会研议强化股务作业品质与中立性及提升电子投票结果的资讯透明度等措施,已修正「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股务处理准则」并预告完成,新规定预计3月初上路。
2020年6月自办股务的大同(2371)股东会召开引发争议,金管会裁处大同不得再自办股务,并开始研拟股务改革因此此次修正被市场视为「大同条款」。
蔡丽玲指出,此次修正重点第一项是考量股务事务委由专业代办机构办理已为国际趋势,为使股务单位规范的适用及管理趋于一致,明定公司股务事务委外办理者,不得收回自办。
根据金管会统计,目前可代办股务的机构有20家(券商及银行);至于自办,有分单一公司及集团自办,共有72家上市柜及兴柜公司股务是採自办方式。股务委外跟自办最大差别是,委外会相对客观。
第二大修正重点则是明定由金管会指定的集保公司,每三年办理一次股务机构的评鑑制度,并自2022年1月1日施行。蔡丽玲表示,评鑑对象包括自办及委外,评鑑项目主要有三方向,包括:一、股务机构的管理制度、内稽内控、法遵状况;二、执行业务正确性;三、股东权益保护。
若评鑑结果是否会作为停止自办考量?蔡丽玲说,评鑑结果有分「合格、不合格」,不合格者会请他做缺失改善,若公司未配合改善,会就再缺失状况考量。至于是否会惩处?蔡丽玲表示,若情节重大,集保会报金管会视个案情况处理。
第三,明订自办股务公司或代办股务机构受金管会处分后,应在二个月内完成股务事务移交作业;无代办股务机构承接或金管会认有必要时,由集保公司指定股务机构承接。
金管会强调,增订股务评鑑制度之核心理念在于确保股务中立性及提升办理股务事务之品质,并重建外界对股务机构的信任,而不是使自办股务制度走向落日,且本次修法已明订除非有办理股务事务发生重大违失或经本会命令改善,届期仍未改善者,才会命其不得再自行办理股务事务或不得新签订代办股务事务,又集保公司于评鑑时就不符法令规定事项,亦会给予说明补正机会,并将改善状况纳入评鑑,相关事宜并于该公司规章明定,及与股务单位沟通充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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